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

(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制度。

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