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砂石厂、尾矿库、排岩场的扬尘污染,并制定生态治理方案;对采矿场、砂石厂、尾矿库、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生态治理方案,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