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同步加强步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自行车专用道和步行道,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