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公共车辆客运流量以及通行情况,通过下列方式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通行,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
(一)划定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
(二)对人流密集的商业街道实施限行的,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三)设置优先通行信号;
(四)设立标志,允许公共交通车辆在禁左、禁右和单向行驶路段通行;
(五)优先通行的其他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