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紧急情况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对林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四)林木生长导致安全距离不足,有可能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的其它紧急情况。

电力企业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林木所有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容园林、林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