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来源,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规模和布局。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