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归集禁止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

(二)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以及超出法定或者约定范围披露、应用信用信息的;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