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

(二)未履行报送、归集和披露信用信息职责的;

(三)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的;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的;

(五)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的;

(六)违法执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

(七)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安全职责的;

(八)其他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