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领导干部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违反规定录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要求或者指使违反规定晋升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
(三)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单位或者个人索取资助;
(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为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的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等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其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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