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或者司法活动;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四)以借用等名义占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五)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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