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其中包括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带的标志;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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