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9, 1989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其中包括负责维持秩序的人数及其佩带的标志;
(四)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六)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其通信地址;
(七)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单位的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须提交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证明文件。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日内作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答复,同意协商的应在五日内将协商情况告知主管机关。
(一)在交通高峰路段、高峰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时间内,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已获许可的;
(四)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同一地点、途经路线的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情况。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侮辱、诽谤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
(四)以其他方法非法干扰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起止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二)服从人民警察的指挥,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三)严禁沿途刻画、涂写或张贴标语,不得损毁公共设施;
(四)禁止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一)随时保持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组织好集会、游行、示威;
(二)负责维护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进入队伍;
(三)指定专人佩带统一标志,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秩序。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一)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济南军区机关、省军区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二)各市(地)、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三)省、市(地)、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前款所规定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