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