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汾河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计划、指令的;

(二)不执行汾河流域关井压采实施方案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