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汾河源头、主要支流源头、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三)一级国家保护公益林地、工程设施安全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