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划定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包含绿地规划内容。镇总体规划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水利、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