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并在抢险救灾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