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绿色农业,支持有机农业,规划建设环水有机农业带,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大力推行退耕还林还草;
(二)保护区内渔业活动和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的查处;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保护区及汇水区域的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进行综合防治,防止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建设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