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编制全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综合协调房屋安全应急抢险工作;

(四)受理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访、投诉。

市房地产监察机构负责房屋安全监察工作。

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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