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2 房屋安全责任人Article 13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未实行物业综合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