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未实行物业综合服务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所有权为公产、自管产、拨用产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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