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