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采购的项目。预留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