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成本规制办法,科学界定成本标准,施行年度审计评价,根据费用年度核算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结果,对经营者因实行低于成本的票价、特殊人员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对在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的补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落实公益性职能和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定期检查,定期安排审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成本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如实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