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做好驾驶员、乘务员的教育、培训、管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文明行车,不得随意变道,通过人行横道线应当礼让行人;
(二)用中英文双语正确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统一着装,规范服务,态度和蔼,耐心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引导乘客有序乘车、文明让座,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四)载客运营中不得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
(六)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
(七)不得载客充加燃料;
(八)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
(九)按照运营计划正点运行;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及时上交;
(十一)运营车辆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安排乘客换乘;
(十二)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处置;
(十三)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