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下列规定:
(一)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二)车辆整洁、设施完好;
(三)配置智能车载一体化终端、救生锤、灭火器等运营设备和安全设备;
(四)安装具有车辆行驶轨迹记录功能的车载设备、接入具备车辆数据传输、处理和管理的智能化系统平台;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六)在规定位置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运营收费标准、禁烟标志、乘坐规则和投诉联系方式;
(七)车载电子刷卡机或者投币箱等收费设施的价格设置正确,使用功能正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