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运营协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经营者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运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考核合格的,应当在运营权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予以批准,并与经营者重新签订运营协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作出不予延续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条件收回该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