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用超过一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有关单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评价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