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依法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