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不力,导致律师办理案件出现过错的;

(二)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受到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