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调辖区内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