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 倾倒数量三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二) 倾倒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