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一)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 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征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征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征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