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绿化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和已建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限期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恢复城市绿地原状,并移交管护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