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制定船舶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

(四)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要的投入;

(五)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报告水上交通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客运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客运航线安全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