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许可,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及时依法撤销许可的;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
(三)接到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施救、处理不及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条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