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落实水上应急救助人员、装备和经费,组织指挥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并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习;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公布求救专用电话并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有关搜救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水上搜救社会力量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