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发布的交通管制规定,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和堤防的安全。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船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船舶。

船员在舱外作业或者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