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组织可以对无争议事项作书面记载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对达成共识的主要争议事项提出调解方案,书面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