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培育和支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下列服务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

(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

(三)科技成果的对接服务和交易代理;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组织制定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评价与信用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