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引进与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对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落实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等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征得本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或者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学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