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