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