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困难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予以重点抢救性保护。抢救性保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建档;

(二)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三)保护相关场所及遗迹;

(四)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传承人;

(五)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