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立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