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本辖区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