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有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立项工作;
(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以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一侧海岸带涉及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污染的损害;
(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对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
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