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二)在严格保护区域内,擅自批准有关禁止从事的活动,或者在限制开发区域内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

(三)在限制开发区域与优化利用区域建筑后退线范围内,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四)未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责任;

(五)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项目用海;

(六)接到咨询、投诉、举报,不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