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海岸带管理公众监督机制。涉及民生及生态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海水养殖区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海滨浴场海水环境质量状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沿海和海湾污染物排放容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