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海湾为单元的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按照海湾环境承载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逐步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控制陆源污染排放量,严格限制海湾内污染排放。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入海排污口信息系统,监测、监视有关陆源污染物排海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