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围海填海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围海填海现场巡查,及时掌握各地围海填海项目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